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資遣和解金 要繳所得稅

被資遣已經很倒楣了,與企業主的和解金,還要繳所得稅,希望用不到這一天。

          
聯合新聞網 2009/12/30
   
       
甲君不服資遣,與公司打官司,後來取得公司給付360萬元和解金,南區國稅局減除40萬元必要成本後,核定320萬元為其他所得,補課甲君個人綜合所得稅。甲君認為360萬元為退職所得,打行政救濟官司,遭財政部訴願會駁回。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訴訟上和解取得之賠償給付,其中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被資遣員工與公司訴訟取得的和解金並非填補損害,仍需課徵所得稅。

甲君92年度遭公司資遣,領取資遣費60萬元。甲君不服資遣,與公司長期興訟,之後兩造達成和解,公司另行給付甲君和解金360萬元。南區國稅局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4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320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320萬元應屬退職所得。甲君稱自己是受公司非法資遣,乃循司法途徑解決勞資爭議,經法官調解後,同意自公司離職(即僱傭關係不存在),取得A公司另行給付之360萬元,並拋棄其餘請求。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訴訟雙方當事人以終止訴訟為目的達成和解,一造受領他造給付之賠償金,其中屬填補他造所受損害部分,為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他造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應該課徵所得稅。

兩造訴訟和解,甲君已接受92年6月1日(即資遣日翌日)起即非公司員工,公司也認已於92年5月31日與甲君僱傭關係合法終止,甲君因訴訟上和解所領取和解金,係雙方為終止訴訟暨甲君放棄其餘訴訟上權利所得對價,非屬填補損害之損害賠償性質。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報導/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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