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美國FDIC祭新法 大銀行須立「遺囑」

【經濟日報╱編譯余曉惠/綜合外電】
   
2011.09.15 02:52 am


根據美國銀行主管機關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13日通過的規定,規模大到足以破壞美國金融系統的金融機構必須在明年夏天以前提交一項計畫,在破產時能夠有秩序地進行分拆。

FDIC與聯準會(Fed)的聯合規範被稱為銀行「遺囑」,將在去年通過的陶德─法蘭克金改法案中扮演重要角色。FDIC在2008-09年金融危機後採納這項規定,希望業務過於龐雜、且在金融系統占重要地位的金融機構一旦倒閉,收拾爛攤子的工作能變得更有效率,同時不讓傷害擴大。

新規定中適用於非銀行公司與銀行控股公司的條文,限制範圍涵蓋124家公司,當中有90家為外商。這些公司中規模最大者須率先提交計畫。金融機構若持有2,500億美元以上非銀行資產,必須在明年7月1日以前提交計畫,這部份的規定最嚴格。

非銀行資產介於1,000億到2,500億美元的金融機構,2013年7月1日之前也須提交計畫。其餘金融機構的期限為2013年年底。

FDIC在聲明稿中表示:「這項規定旨在記取上次金融危機的重要教訓:龐大且業務複雜的投保存款機構若要有秩序地用最低成本收拾殘局,清算計畫不可或缺。」

【2011/09/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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