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很奇怪的判決 - PO前妻裸照 檢:「閨房之樂」不起訴

今天看到這則新聞,覺得又是一個很不合理的判決....

攝影師是否可以在未獲得當事人同意下,張貼私密照片???

PO前妻裸照 檢:「閨房之樂」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袁志豪/台北報導】

2010.09.24 03:18 am


曾姓攝影師在網路張貼黃姓前妻的裸照,被控妨害風化;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黃女拍照時眉宇含笑,內容是為呈現女性胴體之美,是一般的閨房生活照,不是猥褻物品,曾姓攝影師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檢察官特別援引大法官解釋指出,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不具藝術性的內容,或足以刺激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的物品,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根據大法官的解釋標準,昨天將曾姓攝影師處分不起訴。

「如果你們看到那組照片,絕對認為是一般閨房生活照,不會認為惡心,也不會引起性慾。」承辦檢察官曾這麼對同事說;既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被告的犯罪嫌疑顯然不足。

數月前,黃姓女子經友人告知,專供民眾張貼照片的「FLICKR」網站有她的裸照,上網查看發現被PO上網的十多張照片,是曾姓前夫(卅九歲)離婚前在飯店替她拍的,其中兩張全裸,還看得到下體體毛,她控告前夫散布猥褻物品罪。

檢方調查,黃女的裸照在今年五月卅日被PO上網,多張裸露乳房、兩張裸露下體;黃女拍照時神色自若,兩張裸露體毛的照片,其中一張距離甚遠,另一張僅拍攝下半身極小範圍,可見該照片是為呈現女性胴體美感,未刻意暴露。

況且,並沒有任何男女口交、性交等強調性行為狀況;且黃姓女子在照片中以棉被或手勢遮掩,僅裸露肩膀、大腿或身體側面及手部,未達足以引起惡心、下流的程度。

檢方認為,曾姓男子PO上網的照片,不是刑法規定的猥褻物品,當然也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黃女位在萬華區的住處,記者按電鈴無人應門,無法得知說法。

【2010/09/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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