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原來這也要繳稅

剛剛看到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的網站,發現在旅館、飯店等餐飲業者附設卡拉OK,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或者不收取費用而以其他消費品替代,無論收取費用或以消費品替代者,均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就符合要繳納娛樂稅之條件。台灣萬萬稅,平時真的要小心,以免被罰。

以下來自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網站:

飯店、旅宿、民宿業者,若有附設卡拉OK設備,應儘速辦理娛樂稅登記,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發佈日期     2009-11-17


內      容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飯店、旅宿業、民宿業附設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業者提供卡拉OK伴唱機供顧客點曲歌唱或有設置閉路電視、錄放影機等設備放映影片、錄影帶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或者不收取費用而以其他消費品替代,無論收取費用或以消費品替代者,均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及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經營上述應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營業所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查獲遭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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