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抉擇
若有兩種人,一個是表現很穩定,沒有特別的不好,但也沒有特別的好,評價為75分。
另外一種人,平時表現評價為60分,但是有時可以特別好,可能到85分,有時可以較不好,可能到50分,要選擇哪一種人呢?
如果是挑選股票,75分表現穩定,是屬於高殖利率概念股,屬於可以安心定存長期投資,另外一個就是屬於短期投資的股票,股價要上上下下,才會有機會賺取價差。
人生有時候,可以同時挑選,例如:可以部分投資高殖利率概念股,部分投資這些短期投資的股票,俗稱的投資組合。
問題是,人生很多只能夠挑選一個,無法同時擁有,要如何選擇,就看每個人了。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賺多少錢不是最重要,存多少錢才重要。
看看這篇文章,透過有效率與自制的存錢,才有辦法去實現買屋,或者其他的理想。
若只是期待公司調薪水,不一定都是盡如人意,幾家歡樂幾家愁。
20歲買第一棟房子!存錢達人教你3年存百萬
只要每天存50元,你也可以存出百萬身價。東森財經新聞獨家採訪到存錢達人謝依珊,18歲就開始半工半讀,還曾經一年只休息6天,讓她20歲就買下第一棟房子!謝依珊說其實要從存小錢開始,到底她是怎麼辦到的,帶您來瞧一瞧。
設計、粉刷自己來,裝潢費省下至少30萬,她是謝依珊30歲,在金融業擔任經理,18歲那年開始半工半讀,不到三年就存到第一桶金,買下第一棟房子,24歲就開始當起包租婆,原來存出千萬身價的秘訣是靠桌上10幾本存摺。存錢達人謝依珊:「大概要分三個(存摺),一定要找一家離自己公司或住家最遠的銀行去辦,在辦的時候網路設定,你領薪水的時候,把他轉過去,然後你也不會去提,也不要辦提款卡。」
存錢達人的黃金配置也獨家大公開,月收入約10萬元的依珊,固定2萬投資、3萬繳房貸,1萬元當生活費,其他全部活存,除了存摺分清楚以外,更要從省小錢開始,存錢達人謝依珊:「一天抓3百塊(生活費),早餐可能50元,中餐跟晚餐加起來,如果可以的話,剩下來的零錢回到家就把它投進去,你的存錢桶(發票)分成食衣住行育樂,就是可能你吃東西的時候,把它統整起來,你就知道今天喝了拿鐵還是買了什麼。」
為了存錢,想出一堆方法,原來謝依珊存錢路,一開始想幫家裡,找個避風港,存錢達人謝依珊:「目標就是趕快買到第一棟自己的房子,所以那時候(18歲)每天很努力很努力工作,一年只有休六天。」不休息努力工作賺錢,謝依珊相信苦盡甘來,也鼓勵年輕人要下定目標,有夢最美,7年級的謝依珊證明,小小的硬幣,經過累積也可以完成大夢想。
20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這是好的發展 - 都更部分條文 違憲
聽到這則新聞時,覺得都更更進一步了,如果只要1/10同意,而且資訊沒有充分跟所有利害關係人告知,誰也不知道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自由電子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九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違反「正當行政程序」,應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不過,文林苑、新北市土城區的大慶信義福邨等四件爭議案件將無法翻案,因大法官未規定爭議條文立即失效,因此無法溯及既往。
無法溯及文林苑等案
文林苑的律師詹順貴表示,釋憲結果原則上值得肯定,但第廿二條的都更計畫比率未宣告違憲,令人遺憾;至於文林苑與北市府就拆除、遷移的部分,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目前合意停止訴訟,若文林苑王家和北市府未達成共識,不排除聲請再審。
此外,三三一地震引起的土城大慶信義福邨都更案,受災戶的委任律師鄭文龍表示,這次釋憲解釋「相當正確」。
大法官昨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違憲;第廿二條第一項及第廿二條之一條文皆合憲;另外,第廿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因無適用確定判決的案例,不受理此部分釋憲案。
在違憲解釋部分,大法官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對於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未明定應設置委員會等適當組織審議,也沒讓利害關係人有知悉相關資訊及陳述意見機會。
其次,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只要得到都更權利人及面積超過十分之一的比率支持,就可「申請核准都更概要」,大法官認為法定同意比率太低。
第三,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擬定都更計畫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要求主管機關將相關資訊分別送達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也沒規定應舉辦聽證會,也不需將採納與否理由核定後,送達當事人和關係人,大法官認為不合理。
合憲部分,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廿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都更計畫的比率及第廿二條之一有關災後都更計算同意比率,都規定二分之一以上,法定比率不算低,因此合憲,但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修正,並儘量徵詢同一基地住戶參與都更意願。
強拆屋爭議不受理
至於文林苑主張北市府違法拆屋聲請釋憲部分,大法官決定不受理,因第廿二條第三項有關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強制拆遷規定,因法院還無確定判決出爐,無法受理。另外,立委先前曾對文林苑都更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日前已決議不受理。
〔自由電子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九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違反「正當行政程序」,應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不過,文林苑、新北市土城區的大慶信義福邨等四件爭議案件將無法翻案,因大法官未規定爭議條文立即失效,因此無法溯及既往。
無法溯及文林苑等案
文林苑的律師詹順貴表示,釋憲結果原則上值得肯定,但第廿二條的都更計畫比率未宣告違憲,令人遺憾;至於文林苑與北市府就拆除、遷移的部分,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目前合意停止訴訟,若文林苑王家和北市府未達成共識,不排除聲請再審。
此外,三三一地震引起的土城大慶信義福邨都更案,受災戶的委任律師鄭文龍表示,這次釋憲解釋「相當正確」。
大法官昨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違憲;第廿二條第一項及第廿二條之一條文皆合憲;另外,第廿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因無適用確定判決的案例,不受理此部分釋憲案。
在違憲解釋部分,大法官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對於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未明定應設置委員會等適當組織審議,也沒讓利害關係人有知悉相關資訊及陳述意見機會。
其次,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只要得到都更權利人及面積超過十分之一的比率支持,就可「申請核准都更概要」,大法官認為法定同意比率太低。
第三,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擬定都更計畫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要求主管機關將相關資訊分別送達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也沒規定應舉辦聽證會,也不需將採納與否理由核定後,送達當事人和關係人,大法官認為不合理。
合憲部分,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廿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都更計畫的比率及第廿二條之一有關災後都更計算同意比率,都規定二分之一以上,法定比率不算低,因此合憲,但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修正,並儘量徵詢同一基地住戶參與都更意願。
強拆屋爭議不受理
至於文林苑主張北市府違法拆屋聲請釋憲部分,大法官決定不受理,因第廿二條第三項有關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強制拆遷規定,因法院還無確定判決出爐,無法受理。另外,立委先前曾對文林苑都更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日前已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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